来自山西省药师协会的自白|无数医药工作者都认真阅读过……
来自山西省药师协会的自白|无数医药工作者都认真阅读过……
山西省药师协会Shanxi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PA)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成立于2016年,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是搭建政府与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任会长为我省药学专家:任晋斌;选举产生第一任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为:马美军。协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科技评审工作委员会(科技评审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公益科普部)、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部)、药品监管综合培训工作委员会(综合培训部)、组织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会员部);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评价专业委员会、医院药学分会、静脉调配专业委员会等组成。
协会简介
山西省药师协会Shanxi Pharmacist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PA),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山西省民政厅核准登记于2016年3月15日,在太原成立 ,并于2016年6月18日召开了协会成立大会暨药师管理与合理用药研讨会。
山西省药师协会Shanxi Pharmacist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XPA)为一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法人单位,成立于2016年,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管单位,协会的成立是搭建政府与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我省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协会下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组织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会员部)、科技评审工作委员会(科技评审部)、药品监管综合培训工作委员会(综合培训部)、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公益科普部);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评价专业委员会、医院药学分会、静脉调配专业委员会等组成。
协会业务范围为:开展执业药师的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动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协调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参考依据;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负责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药师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药师及相关人员;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开办药师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远程培训网站,编辑协会会刊、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山西省药师协会的成立进一步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协会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民政厅的领导下,在全体成员的努力下,发挥其特长和作用,为推进山西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做出积极贡献。
协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山西省药师协会业务范围
协会业务范围为开展执业药师的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动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协调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参考依据;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负责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药师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药师及相关人员;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开办药师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远程培训网站,编辑协会会刊、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领导介绍
会长:任晋斌
山西省药师协会会长:任晋斌
1955年10月生,山西沁源人,研究生学历,主任药师,教授,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省药物研究所副所长,省药品检验所所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助理,副局长,巡视员;现任山西省药师协会会长。
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美军
山西省药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马美军
1980年9月生,山西大同人,医学管理学硕士;国民经济学硕士;兼任中国公路健康快车管委会主任委员;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系列杂志办公室主任;现任山西省药师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
组织结构
办事机构为秘书处;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科技评审工作委员会(科技评审部)、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公益科普部)、编辑出版工作委员会(编辑出版部)、药品监管综合培训工作委员会(综合培训部)、组织协调工作委员会(组织会员部);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合理用药专业委员会、药物临床评价专业委员会、抗生素专业委员会、制药工程专业委员会、零售连锁药店专业委员会、中药颗粒制剂专业委员会等组成。
部门介绍
秘书处
根据协会规定的职责任务,协会下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秘书处工作及综合管理工作。
(二)负责执业药师方面的政策研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办与药学发展及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事项。
(四)为协会发展服务。
(五)贯彻执业药师资格制度。
(六)负责对接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西省民政厅主管部门指导意见。
综合培训部
山西省药师协会药品监管综合培训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16年七月初,主要负责山西省医药行业相关岗位培训工作,全面贯彻药品监管、医药卫生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共同发展医药培训工作,提高医药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职业技术教育,提高企业自主培训能力,搞好技能人才队伍,为实现医药现代化服务。
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药师资格制度的定期培训工作,推进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药师队伍建设的调研和探索,落实各岗位培训,培养专业人才,落实行业自律岗位上岗培训。
(三)拟定执业药师五星晋升制度,考核合格授予星级药师。
(四)负责相关岗位培训的培训纲要制定以及落实培训。
(五)开展相关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培训工作。
(六)承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培训任务。
继续教育部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继续教育部)作为山西省师协会下设的一个部门,主要负责山西省内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山西省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将始终以认真、负责、服务的心态,致力于为省内的广大执业药师和广大公众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致力于搭建一个连接社会与公众、政府与广大医药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将积极贯穿协会“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的宗旨,以加强我省药师队伍建设,规范药师执业行为,提高药师业务素养,维护药师合法权益,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增强社会监管,维护政府权威。
部门主要职责:
(一)执业药师继续教育课程的设置
(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教学质量的考核评估
(三)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的监督管理
(四)学分证书的下发等
公益科普部
山西省药师协会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是以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基金为中心开展工作。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基金由中国药师协会、山西省药师协会联合创建。
基金主要下设:
1.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活动。公益活动以"多功能健康大巴"为平台,常年组织著名药学专家及其他培训资源,面向基层公益宣传药学知识和理念,合理用药科普患者教育,药学知识技术交流等公益活动,在基层形成药师培训、健康宣教、预防与援助具有辐射效应的链条式大型系列公益活动。
在突发灾难发生时,可在第一时间开赴一线。承担医药救助、救护、紧急手术等任务。
2.基层爱心书屋赠书行动。本行动得到了"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的爱心支持,计划通过三年时间沿公路路线走完山西省119个县(区),走进基层、走进社区开展合理用药科普宣教工作;宣传推广疾病防治用药知识、慢性病自我管理合理用药知识和现场爱心书屋赠书公益活动。
山西省药师协会公益科普工作委员会以"送健康理念、送健康知识、送健康服务"为工作宗旨,在合理用药、宣传慢性病科普知识等方面发挥出独特作用。
部门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合理用药科普知识推广,组织协调各部门重视、关心群众健康相关公益科普工作。
(二)组织、管理、执行“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基金”项目。
(三)开展公益科普活动的招商资助活动。
(四)协调相关市、县(区)相关部门开展健康科普公益活动。
(五)开展药品安全及合理用药公益培训活动。
(六)协同相关医院联合开展公益救助活动。
(七)承办主管单位交办其他公益活动及常务理事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职能范围
一、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动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执业药师建设的协调和探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建设性意见参考依据;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药品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药学学术发展、药品合理使用等方面的任务及项目;
四、负责执业药师和从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为广大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五、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执业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六、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七、开办药师网站、微信公众平台、远程培训网站,编辑协会会刊、药学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
八、向药学人员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和健康知识服务。
山西省药师协会协会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壹号21层
大事记
2016年3月15日,经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山西省民政厅批准,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正式成立。
2016年6月18日,召开了成立大会暨药师管理与合理用药研讨会,会议选举产生第一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
2016年6月18日,“普惠公路健康快车公益基金”启动,张耀华会长、赵光国局长、任晋斌会长和马美军副会长亲临活动现场为群众免费赠送书籍。
2017年6月6日“山西省执业药师协会”正式更名为“山西省药师协会”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山西省药师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harmacist Association,缩写:SX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西省的执业药师个人及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教育、科研、管理等相关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 风尚。致力于加强执业药师队伍建设与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行为,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增强执业药师的法律、道德和专业素质,促进药学技术繁荣发展,提高执业药师的执业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和药学服务质量,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合理,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山西省民政厅和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晋阳街68号海棠壹号21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普法、自律、维权、教育、协调、服务。
(一)学习宣传药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推进执业药师培养、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开展执业药师队伍建设的调研和摸索,为政府制定执业药师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意见参考依据。
(三)接受相关法律法规授权或食品药品监督部门的委托,承担执业药师队伍建设,带动学术发展,药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相关任务及项目。
(四)负责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承担药学专业培训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执业药师考前培训工作,协助完成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五)维护执业药师的合法权益,为执业药师提供相关服务。
(六)加强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建设和自律管理,规范执业药师行为,表彰奖励在推动合理用药、保证药品质量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执业药师及相关人员。
(七)开展国内外相关药师协会和药学学术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提高药学服务质量,促进药学事业发展。
(八)开办山西药师网站,编辑、出版学术会刊和科普资料,开展合理用药宣传和咨询活动,向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公众提供药学信息等相关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须是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
(二)单位会员须是从事药品使用、经营、生产、药学教育及科研相关的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本团体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对除名有异议者,可以向理事会提出申诉。会员被吊销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其会员资格自然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和决定本团体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热爱药学事业,热心协会工作;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马美军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开办资金为10万元,全部由马美军出资。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 年 2 月 20 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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